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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8-08-28 15:44:19

作者: 安徽新徽商促进会秘书处

来源: 安徽新徽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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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新徽商促进会了解,关于《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18〕3号经2018年1月19日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政府有关规定和《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秘〔2017〕1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绿色食品、新材料、装备制造类工业企业,在两年内建成投产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次年进规后再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按协议约定期限投产运营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支持技改扩规项目

1.对列入《黄山区新型工业化重点技改扩建项目库》、当年新增生产设备1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新增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含市补助部分)。

2.对工业企业开展机电设备及系统能效提升、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综合利用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均含市补助部分)。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含市补助部分)。

2.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含市补助部分)。

3.对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上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每增长100万元奖励2万元计奖。

 

       第七条  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

对在园区新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单层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按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1.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含市补助部分)。

2.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小微创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含市补助部分)。

3.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均含市补助部分)。

 

       第九条  支持质量品牌建设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含市补助部分)。

2.当年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当年获得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奖励10万元(均含市补助部分)。

3.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或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通过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两化融合发展

1.当年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荣获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含市补助部分)。

2.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均含市补助部分)。

3.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ERP、SCM、CRM),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均含市补助部分)。

 

       第十一条  支持低效清理处置

鼓励区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整体购买资产(并购后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等方式,兼并重组区内长期占用资源、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财政贡献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运营的,给予购买方成本总额3%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组企业不成立新公司的,当年税收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时间以3年为限。


       第十二条 支持项目编报及人才培训。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0万元作为组织项目编报、专家项目评审、企业家培养、云平台报送、统计人员补贴和其他相关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区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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