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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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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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徽商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新徽商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徽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属于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全国徽各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力量,努力为社会发展、经贸合作、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会以打造新时代、新徽商、新发展、新成果为目标,旨在构建徽商情感交流、信息互通、经贸合作、项目对接、政企桥梁、维权服务的平台,构建一个大徽商平台。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在安徽驻广州办事处、蚌埠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暂设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68号农商银行11楼11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安徽新徽商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1. 搭建线上线下安徽新徽商平台,为会员企业搭建全国营销网络渠道,帮助企业去库存、去产能;

2. 打造供应链一体化模式,为会员提供品牌打造、宣传推广、创富培训等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3.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

4. 充分发挥安徽新徽商促进会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知名度;

5. 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展市场渠道,给会员带来便利和效益;

6. 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7. 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业以及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8. 搭建新融资担保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资本运营服务;

9. 承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交办的各方面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安徽企业,均可以加入安徽新徽商促进会。本会会员由会长、

副会长、理事、一般会员组成,其中,会长包括法人会长、执行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包括常务理事、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安徽新徽商促进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经审核并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五)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六)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

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商会设会长共六人,包括法人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轮值会长四人,其中:

(一)法人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会长由秘书处推荐,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三)轮值会长由秘书处推荐,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以轮值形式,每个轮值会长任期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其中轮值会长每人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法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本会工作及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并落实秘书处有关工作;

(四)推选出轮值执行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以秘书处为主要服务机构,由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法人权利,落实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会长会议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作出明确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20日会员大会通过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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